招商政策速递
| 招商动态 |2016-08-04
招 商 简 报
第三期
王打卦镇招商办 2016年3月28日
平原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
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
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,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,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中央、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意见。
01.项目用地政策
(一)土地提供
1、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向工业项目倾斜,原则上按照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150万元以上、建筑容积率0.7以上、建筑密度35%以上、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超过总面积的7%(行业有特殊要求的,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)投产达效后每年亩均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要求供应土地。
2、对商贸服务业、金融保险业、市场物流业、文体娱乐业等项目用地,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。
(二)土地使用
1、土地使用年限。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,商业用地40年。
2、建设周期规定。自交付净地之日起,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或2年内不能投产的,县政府将作为闲置土地依法处置,造成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。
土地抵押贷款。招商引资项目用地,必须经投资方申请,并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,土地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抵押贷款手续。
02.相关政策
(一)县开发区负责协调道路、电力、给水、排水、通讯、天然气、宽带网、土地平整等“七通一平”的配套建设。
(二)深入开展以客商投资企业为主体的银企合作活动,保证对客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,实行优惠利率。企业符合信贷条件的,政府协调金融单位做好信贷工作并加以督办。
(三)积极推荐客商投资项目争取国家或省有关结构调整、节能减排、循环经济、技术改造、成果转化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资金。
(四)招商引资企业外来职工及家属、子女愿到平原落户的,公安机关按企业证明免费办理落户手续或暂住证等。招商引资企业外来职工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,不得拒收,不得收取借读费。
(五)对投资5亿元以上、带动能力强、科技含量高、纳税贡献大的项目,本着“一事一议”的原则,成立由县级领导任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,全程跟踪服务。
(六)强化跟踪服务。按照“谁引进、谁负责、谁服务、谁受奖”的原则,由引进单位全程全方位提供服务。
乡镇、街道办事处、县直各部门引进的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落户县经济开发区。
03.项目评审
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,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拟落地项目的评审及项目合同的审查等工作。全县所有招商项目落地前都要进行评审,没有经过评审的项目不列入县招商引资考核范围,不予办理立项、环评、安评、土地预审等手续。
(一)评审范围。凡拟在我县区域内以招商引资方式,新征建设用地或利用现有企业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新建、扩建的生产经营性用地项目(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)均要进行评审。
(二) 评审内容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,对项目在产业政策、安全环保、节能降耗、用地规模、规划选址、投资强度、纳税贡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审,并形成评审报告书,初步确定是否引进及供地规模。
(三)评审流程。项目评审原则上每个月集中组织一次。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,根据需要可随时进行评审。
1、县招商办是项目评审工作牵头部门。拟参加评审的项目要在集中评审前15日,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(或项目建议书)及客商投资实力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报县招商办。
2、县招商办对拟评审项目进行初审,提供参与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项目清单报分管县领导确定,并于集中评审前10天将可行性研究报告(或项目建议书)报送各评审成员。
3、召开集中评审会议。主要程序为:投商商或项目技术人员介绍项目基本情况;项目引进单位补充介绍情况;与会人员询问相关问题,投资商或项目引进单位进行答复;④与会人员发表评审意见并填写评审表(附:评审表样表);⑤评审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形成评审报告,提交县政府最后审定。
(四)合同审定。项目评审小组召开集中评审会议时,对已评审通过的项目投资合同一并进行审定,切实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评审结果。主要分为三类;一类为可行项目,二类为再议项目,三类为不可行项目。对可行项目,引进单位要按照项目落地安置的相关要求,抓紧办理有关手续,力争早日开工建设;对再议项目,相关单位要补充祥实的材料,条件具备后重新进行评审;对不可行的项目,由引进单位告之投资人终止合作洽谈,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。
04.项目落地安置
招商项目经县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,即可进入落地安置程序。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,相关乡镇、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招商项目落地安置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全县招商项目落地安置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。
(一)项目选址。拟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,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、我县的产业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开发区的建设规划,由项目投资单位提出申请,根据项目评审的意见,由开发区、规划局初步确定地块位置与面积,最后报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。拟落户乡镇、街道办事处的项目,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结合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,由项目单位申请,经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方可确定地块位置与面积。
(二)签订合同。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形成合同文本草案,文本草案要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、投资强度、建筑容积率、建筑密度、分期投资额度、开竣工和投产时间、纳税数额等内容。拟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,由项目投资单位、引进单位、政府三方联合签订合同,重大项目由县政府与投资单位签订项目合同;拟落户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项目,由项目投资单位、引进单位以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方联合签订合同。合同文本草案经评审同意后方可签署,签署后的合同原件要报县招商办一份备案。
(三)手续办理。落地安置小组及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帮助客商办理立项、环评、能评、安评、土地预审等手续。县规划局初步核定用地四至。项目投资单位根据用地情况提供项目建设规划,县住建、规划、环保、安监、气象、消防等部门审定施工图。县落地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督促项目进度,县内手续要在一周内办理完结,县以上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,帮助办理。县纪委、监察局负责全程督导项目手续办理工作,及时查处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“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慢”等问题,加快项目落地进度。项目落地安置进展情况定期向县委、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。
(四)开工建设。签订项目合同后,落户开发区的项目,投资商按1万元/亩向开发区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,交纳保证金后,由开发区牵头按照县政府审批文件(用地迁占申请书)会同国土、财政、规划、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迁占清理工作。具体如下:规划局按选址意见书负责项目占地四至放线(国土局协助);国土局负责项目占地地表附属物的的清点数量确认及补偿标准核定(住建局协助);财政局全程监督放线及地上附属物清点确认工作(开发区协助);④清点放线工作完成,国土局汇总迁占补偿款(包括占地租金)报县长审批后由财政局支付(县直部门和开发区引进的项目由县财政支付、乡镇引进的项目由乡镇支付);⑤迁占补偿款支付到位由开发区(乡镇政府)负责限期(一般需3-7天)清除地表附属物。落户乡镇的项目,由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迁占清理及开工建设,并监督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投产运营。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监理,确保工程质量。
(五)竣工验收。项目建设工期全部完成并投产后,由县招商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项目投资合同予以验收。对验收合格的项目,由县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手续,开发区全额返还投资商项目建设保证金;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全建成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将视为违约,不再返还保证金;情节严重的列为违规建设项目,依法进行清理。
05.任务认定及奖励标准
(一)招商任务认定范围
1、从平原县县域以外引进的通过评审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资金。
2、当年新开工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、市场物流业、文体娱乐业等项目。
3、对考核奖励后当年单位固定资产新增投入3000万元(含)以上续建项目。
4、以出租、转让等形式盘活开发区内不良企业或县直骨干企业,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。
5、每个招商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进单位。确属联合引进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(以考核认定额为准),最多认定两个单位,双方要签署合作协议,明确招商任务分配比例。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,只认定一个引进单位。
6、对项目到位资金的认定,由县委组织部牵头,成立由县财政局、审计局、统计局、招商办、考核办等部门组成的专项考核工作小组,通过查看会计资料(原始发票、总账、银行日记账等)及相关资料(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等)的形式,认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。
(二)奖励标准
1、对引进单位固定资产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,投产纳税后,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8‰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。
2、对引进单位固定资产到位资金5000万元——9999万元的,投产纳税后,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7‰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。
3、对引进单位固定资产到位资金3000万元——4999万元的,投产纳税后,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6‰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。
4、对引进单位固定资产到位资金1000万元——2999万元的,投产纳税后,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5‰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。
5、对以上奖励实行一次奖励两次税付制度。首次兑付奖金总额的50%,待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奖金总额后,再兑付50%。
6、实行企业税收终身奖励制度。自地方受益年度起,按企业每年纳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%奖励引荐人,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。
对引进外资的奖励,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。积极鼓励引进农业、风电类等投资项目,奖励额度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研究确定。